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浙0782民初1628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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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16280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金建国,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杜门村陵园路****。
法定代表人:杨静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云、朱书程,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金建国、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园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4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现代园林公司中标了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的站前小区雨污分流工程后,将工程承包给被告金建国,原告从金建国处承揽此工程,施工期间为2020年5月至7月,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金建国拖欠原告工程款34000。2021年2月9日,经街道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形成调解协议一份,约定金建国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先付1万元,余款24000元于工程款收到后优先支付给原告等内容。但金建国未按协议履行,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金建国未作答辩。
被告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原告系向金建国承揽施工项目,相应的款项应由金建国承担,与被告现代园林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原告向被告金建国承揽了站前小区雨污分流工程的挖机作业,2020年9月1日,被告金建国支付原告挖机款人民币1万元。2021年2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金建国尚欠原告挖机款人民币34000元未付。金建国承诺于2021年2月10日前先付1万元,但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三张、调解协议照片一张及原告与被告现代园林公司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建国之间存在挖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金建国尚欠原告挖机款34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金建国支付34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现代园林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承揽款人民币3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金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小燕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傅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