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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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18596号
原告: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柯村1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标,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杜门村陵园路1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静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云,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程,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正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园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被告现代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揽款6318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被告现代园林公司中标了义乌市站前小区雨污分流工程后通过被告***将部分土方工程承揽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施工,经与***结算,确认尚欠承揽款63180元未付,引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现代园林公司辩称,本案原告系向***承揽施工项目,相应的款项应由***承担,与被告现代园林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原告向被告***承揽了站前小区雨污分流工程的挖机作业,2021年10月12日,在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结算确认其尚欠工程款人民币63180元未付。但因被告现代园林公司不同意调解,三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回单、调解笔录、录音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挖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款6318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现代园林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揽款人民币6318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义乌市百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慧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