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村陵园路1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2月1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7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8元,由上诉人***负担1099元,本院均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琳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