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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交豪生投资有限公司与陆金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交豪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87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苏州中交豪生投资有限公司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中交豪生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住址及涉案房地产均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边敬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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