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破申2号
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小区邬树村逸境苑****。
法定代表人:余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邬树村**
法定代表人:邓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机关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由本院管辖。鉴于该公司主要财产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的罗马春天奥特莱斯商业地产项目,且大部分案件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武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经本院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查。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程继伟
审判员 徐子岑
审判员 臧文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文楷
书记员范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