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楚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楚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小区邬树村逸境苑****。
法定代表人:余磊。
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邬树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楚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楚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楚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0000元、执行费9098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