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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象执民字第2694号
申请执行人:蒋照荣,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01629-X)。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象山县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县建筑设计院安置房修复、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县建筑设计院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县建筑设计院对申请执行人***等51人共52套自建房存在的路面水倒灌流入车库、污水不能排出的功能性损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工程深化设计,并在深化设计文件报批后一个月内按图予以施工,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报本院执行局备案,因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等由其共同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县建筑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县建筑设计院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县建筑设计院正在对听证后的整改工程深化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但尚未上报有关部门,尚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6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
审判员***
审判员黄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