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9091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段大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8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4104823900762642619,担保金额为68228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8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02.2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