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02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华市香蝶百合种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99055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民初字第030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华市香蝶百合种球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华市香蝶百合种球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华市香蝶百合种球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金华市香蝶百合种球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15×××03的存款人民币678284.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冯运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