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22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路段大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仇玉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蒋杰,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长塘路19号百信花苑25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威。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2.36元,财产保全费3855元,合计10467.36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陈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昌莲
书 记 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