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线电杆有限公司

重庆天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银线电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小坝全民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1036688Q。
法定代表人:谭国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银线电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南段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0920T。
法定代表人:严涛,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金石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沙溪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3D6W4U。
法定代表人:陈学文,总经理。
原审被告:秀山县华洋矿业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乌杨街道流秀桥社区大坟组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5LGROF。
法定代表人:田应俊,经理。
原审被告:秀山鑫和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矮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339880XF。
法定代表人:薛光存,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安宁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KQY78。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经理。
上诉人重庆天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银线电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金石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秀山县华洋矿业产品有限公司、秀山鑫和硅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6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成都银线电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天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天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后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查期间,成都银线电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天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亦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原审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一并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6436号民事裁定;
二、对重庆天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6436号民事裁定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再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蓝晓蓉
审 判 员 倪 静
审 判 员 谭红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玥婷
书 记 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