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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5985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47号帝豪花园3#1层05店面263(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2Y8A5UXL。
法定代表人:黄庆辉。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局,住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52号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方锦洲。
原告***与被告福建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8月4日,原告以本案应属行政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学榕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曾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