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7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韩庄镇胡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88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59222.9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88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案款三十五万九千二百二十二元九角四分及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小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