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京谷泉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5921号
原告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韩庄镇*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同,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北京谷泉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峪水库南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谷泉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促盛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来
人民陪审员*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