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保2910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佛公路大镇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5093D。
法定代表人:管恒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肖丽。
被申请人: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新城区建设南东1座2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85716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8500元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财物,并由担保公司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作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