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1692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佛公路大镇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5093D。
法定代表人:管毅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1栋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23G59U。
法定代表人:颜文雄。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4号楼3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
法定代表人:郭基长。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68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68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