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康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康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康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6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管垣康。
委托代理人:***,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组织机构代码:××。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