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3124民初880号
原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湘西美神养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湘西美神养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湘西美神养猪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保学
书记员 田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