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33民初1183号
原告:***,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英良,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7幢3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814852XN。
法定代表人:林元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林,男,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住江苏省射阳县,是该公司的员工。
第三人:刘永凤,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诉被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永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北周
人民陪审员  余丽珍
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陈智宣
书 记 员  张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