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159号
申请人: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松,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荣雪杰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159号
申请人: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松,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荣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