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6470号
原告: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8096806C。
法定代表人:刘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松,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伟,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与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鲁0214民初7457号。现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14民初74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