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01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8096806C。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东方新天地2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66671240XK。
法定代表人杨汝君,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28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对外投资、保险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山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尚有12128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