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840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礼民,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枫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民生。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枫林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