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乐薇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9572号
原告: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乐薇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唐薇。
原告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乐薇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