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帝雅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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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4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高新大道12座。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城司路。

法定代表人:李昌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苏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286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昌权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了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申请执行的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2860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志峰
审判员刘永革
审判员伊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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