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5民初5735号 原告: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高新大道1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18992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06号之三川海珑庭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MA5NLXQT4C。 负责人:**彬。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事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胜利路5-1号***8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587111649X。 诉讼代表人:柳州事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柳州金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胜利路5-1号***8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07905537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柳州事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柳州金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