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聚之鑫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渝01行终4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聚之鑫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石壁山朝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友中,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潘劼,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顺义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教育技术与装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胜利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白兵,主任。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兴隆沟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高新大道419号。
上诉人重庆聚之鑫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2行初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上诉人重庆聚之鑫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案件已妥善处理为由,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聚之鑫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聚之鑫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聚之鑫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英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甘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