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81执423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浙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同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43号20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同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瑞国
审判员**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