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450号
原告:聊城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聊阳路北段凤凰苑农业科技园院内西南角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230050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冠县泓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CLBAE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冠县。
被告:***,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泓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聊城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5元,由原告聊城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