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7。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253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四十九万五千八百三十三元五角七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三百一十五万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万九千四百七十五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