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财保45号
申请人: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于2019年4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19年4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