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21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龙会镇郭林村十四社。
法定代表人:杜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洲、***,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侯仁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西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21民初35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3064.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72元、执行费28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以下房屋:(1)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x号(监证04190xx);(2)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1xx);(3)位于金堂县淮口镇全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1xx);(4)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0xx);(5)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1xx);(6)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1xx);(7)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1xx);(8)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1xx);(9)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1xx);(10)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楼(监证04137xx);(11)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0xx);(12)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0xx);(13)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1xx);(14)位于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xx号xx栋xx楼xx号(监证04190xx)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支行账号为22×××00的存款,限额197103.73元。因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冻结,故本案无权处置。此外,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21民初3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学
审判员*益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