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异2251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州水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崇州水泥公司不服本院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崇州水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崇州水泥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准予异议人四川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夏小璐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梁 楷
书记员 傅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