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2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苑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4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10590元,由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