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民初5249号
原告:***,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河北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278951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