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1173号
原告:***,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被告:河北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1329291966010526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2789511P。
住所地:***朝阳路2号西体育场西侧。
被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河北梅园绿化工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梅园绿化工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