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7101号
原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亮。
被告:北京太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9-1号楼。
法定代表人:臧晓霞。
被告:芜湖华融新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215。
法定代表人:芜湖华融兴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北京太和医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9-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韩笑冰。
原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与被告北京太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芜湖华融新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太和医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撤诉。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