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龚磊与付文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8513号
原告:龚磊,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工作单位:无业。
被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亮,总经理。
被告:严大兵,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卓兴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付文久,男,1976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无,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龚磊与被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严大兵、付文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龚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龚磊承担。
审判员  徐立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