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123号
原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晶晶,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琨,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颖,女,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诉被告李颖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撤诉。
审判员 林 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