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6787号
原告:李颖,女,1996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0384X1
法定代表人:徐亮,总经理。
原告李颖诉被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处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银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颖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