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世锦(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388号 原告:中海世锦(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926(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贵创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5层A座5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海世锦(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贵创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铁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中海世锦(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海世锦(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