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二市政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03执3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0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1361189.51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本金1361189.51元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对第一项承担在欠付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给付***工程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7850元,鉴定费28000元,共计45850元,由***负担645元,由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20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2020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3、2019年12月11日,经函询本院民一庭,民一庭函复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为1011965.65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银行存款1011965.95元,现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另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16653.58元。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1128619.53元,未执行标的为277774.9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80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