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执恢444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邱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可亚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亚咖啡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与江苏可亚咖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以双方正在按之前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03执恢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性国
审判员 陈国兰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