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二市政有限公司

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4626号
原告: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118号。
负责人:邱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现住淮安市淮安区一品国际2号楼10座三、四层七天优品酒店。
原告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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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崔兆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赵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