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627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龙,无锡市梁溪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250DHU4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方国际轻纺城E5-313。
法定代表人:王艳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汪全华,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汪全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方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