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4财保336号
申请人:江苏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XT0YU99,住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2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13887X,,住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
申请人江苏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2万元;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