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131号
申请人: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成庄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罗乃将,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御城34幢34号。
法定代表人:俞伟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剑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郁 玲
书 记 员 费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