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131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成庄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罗乃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御城34幢34号。
法定代表人:俞伟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58元,由原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剑 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郁玲书记员费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