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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宸通非开挖管道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029号 申请人:盐城宸通非开挖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新墩社区新园路96号2幢20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御城34幢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宸通非开挖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宸通非开挖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宸通非开挖管道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1720元,由申请人盐城宸通非开挖管道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