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3执1317号
吴**军、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吴**军申请,我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军案涉款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军表示与被执行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被执行人已将(2021)吉019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向法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